反过来,在债权法中,“信用”无非就是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然而,为了正确界定 IOF 发生率假设,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理解这一概念。还需要注意信用的经济概念。 Luiz Emygdio F. da Rosa Jr. [2]告诉我们,该学说创造了以下信用的经济概念: a) 信用是时间上而非空间上的交换(查尔斯指南); b) 信用是使用他人资本的许可信用是针对未来的提款; d) 信贷为那些没有资源的人提供购买力(Werner Sombart); e) 信用是当前分期付款与未来分期付款的交换 反过来,对于信贷业务,De Plácido e Silva 将其定义为“其目标是提取或供应现金,满足商业、民用机构或公众的财务需求的[那些]。在银行技术中,银行发放的贷款、证券折扣被理解为信贷业务。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倾向于将其称为金融业务,正是因为它们的目的是获取资源或金融手段来为企业或其发展提供资。